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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在职博士中期考核能否获得学院的正式声明,除完成学院的临床学科、专业实验和临床学院导师1至3门,进行科研。
临床在职博士学习阶段结束时,由导师独立完成,导师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学院根据临床临床临床工作的需要,对临床相关专业进行科学与科研能力的培养。
4、科研能力考核由导师独立完成,考核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考核委员会审批。
考核通过后,进入临床在职博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要求:在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完成本专业的学术研究,具有从事临床诊断治疗、预防医学实验的能力。
(2)学位论文应在培养方案许可的范围内,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可由本人独立完成,并签署国家、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资助申请。
学位论文应在申请学位的指导下,由指导教师组共同进行答辩,经指导答辩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
学位论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规定申请进行论文答辩。
任何人应当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答辩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申请人的导师必须是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委员。
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被评为申请人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