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32字,读完约2分钟

北京十二月二十日,电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前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个人一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了此案。 据法院公开庭审理,一九九六年至二零零六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受贿折合人民币五百六十二万余元。 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请求或领取天津渤海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人民币共计317万元。 为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天津荣程联合钢铁企业等三家公司和海润达国际贸易企业总经理刘某人民币共计二百二十九万多元,美元一部分八万元,港币的

法院还查明,二00三年三月至二00四年十一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体好处,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个体决策,先后八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企业采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法院认为,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所有追缴,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体所有财产;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