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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从廉洁政治的一些规范

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政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总则

执政党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腐败,比较有效地预防,是党必须始终牢牢把握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快速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严格执政党,正确行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副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要有共产主义远大的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多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党立公,政府立政为民 必须发挥自励的榜样要遵守党纪国法,清廉清白,忠于职务,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追求真相,追求艰苦奋斗,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要多次标本兼治,综合管理,矫正和预防,遵循重视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处罚和反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深化改革,严守纪律

第一章廉洁政治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求非法利益。 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请求、接收或者出租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财产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宴会以及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领取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书

(四)以交易、资产管理委托等形式谋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知道或者掌握的内幕消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占用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擅自进行营利活动。 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以个人或者他人的名义经营生意、公司;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企业(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境外注册企业或者投资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机构打工或获得报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原职务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招聘或者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第三条违反公共财产管理和录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我、化公为我。 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结算或者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共物品,把公款、公共物品借给别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行或者用公款旅行

(五)使用公款参加高成本的娱乐、健身活动,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乱发津贴、补助金、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用象征性付钱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八)挪用或出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干部。 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非法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取得地位

(二)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酿造、讨论干部

(三)擅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评价、考察、酿造、决策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事业中掩盖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价、组织考察和选举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方便擅自介入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员工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业务中封官许愿,每个人都只是父母,经营着私舞弊行为。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亲属和周边员工的利益。 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示提拔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的员工;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的学习、训练、旅行等费用,为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视等向个人或机构请求资助。

(三)妨碍调查解决关于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员工的案件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其父母、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利益攸关方领取对方财产

(五)默许、纵容、授权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员工以本人的名义谋私利

(六)为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的商业、经营公司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在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互相为对方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的商业、经营公司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放任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公司、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由外方任命

(八)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允许、纵容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公司活动。

第六条禁止花哨、比起有钱人,浪费公款、花哨地浪费。 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的决定,批准建造、装修写字楼、训练中心等楼堂馆所,装备、采用超标办公室用的房间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包租公款,占用客房由个人录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采用轿车

(五)批准违反规定的决定、使用公款、用摊派方法举办各种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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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