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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3日电公安部3日在其官方媒体上发表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全文如下。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的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般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校园内其他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贯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为主,防止消防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实行一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加强消防训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救助避难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教师和学生员工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警报和救助初期火灾等维持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高等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促使高等学校建立和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职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职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业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事业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事业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促进消防安全检查和开展重大火灾风险整改,处理消防安全及时相关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大众性自我防卫事业

(六)与学校二级机关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管理学校消防安全的学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者,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调整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事业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事业计划

(三)审查消防安全事业年度的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风险整改

(5)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修理及检查,确保其健全性比较有效,促进确保避难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教师和学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推广教育和训练,组织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的实施和演习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开展其他消防安全业务。

其他学校的领导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对消防业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的业务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采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行,定期组织检查、检查和修理。

(四)明确学校消防安全要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机构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的储存、采用和管理工作,批准校内各部门在火上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训练,组织消防训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救助初期开始提高火灾和自助避难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训练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盗工作,做好技术防盗人员的高级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部门进行建设、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采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文件及消防安全隐患登记表

(十一)按照就业要求报告相关新闻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解决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火灾事故和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机关和其他驻学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和执行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公司消防安全责任评价、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训练和演习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性

(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健全性比较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避难指示标志和紧急照明设施,确保避难通道、安全出口

(七)在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向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校内其他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业务。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立学生参加的志愿者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训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火、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逻,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救助和避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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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