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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采用操作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者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者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采用前,其全体人员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带着本人的身份说明和机器来源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过安全检查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登记,颁发相应的证明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录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全体人员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者经过培训后,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的内核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书的比较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者可以向原发行机构申请继续发展。 未满18岁不准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者70岁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悬挂车牌。 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联合收割机需要通过转换作业、维护、安全检查等转移的,其操作者必须携带操作证明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操作不符合本人操作证明书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按规定操作登记、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完整、零部件故障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采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采用违反规定禁止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者作业前必须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的作业必须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事故解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解决。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和转移等过程中引起人身事故、财产损失。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解决的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中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解决。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六条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者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人员死亡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救助伤者。 急救治疗中伤员变更现场的,必须注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勘察、检查,收集证据,救助伤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查、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有必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在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明确记载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并自制定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给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的损害赔偿有争议要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调停书提交各方。 调整书在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中止调解,书面通知当事人。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解决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项提供援助和便利。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引起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说明资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情况及证明资料提交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提交cc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解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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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