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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丽水8月5日电(记者袁爽通讯员黄明) 8月5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件。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讨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裁定杜益敏到刑场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的讨论,被告人杜益敏,绰号“小姑娘”,“阿敏”,女性,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浙江省丽水代码云县人,中学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理事长。

从2003年到2006年6月,被告人杜益敏投资美容业、化妆品商业损失,在房地产开发中少量投资后结束投资,即使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上述投资项目也需要大量资金,以此为幌子。 用以后的筹款采取支付以前的筹款本金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缘云县等地,向杨福娇等人和其他社会公众非法筹集共计7.09亿余元。 收款所得除了返还一部分利息外,还被用于购买不动产、汽车、浪费等,到事件前有1.28亿元未能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高额利息为魅力诱饵的手段,以欺诈的做法向社会公众非法筹集资金。 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额特别巨大,尤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糟糕。 被告人杜益敏不具有法定轻重,减轻处罚情节,认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批准死刑的裁定。

该案于2008年3月21日,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体所有财产。宣判后,杜益敏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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