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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太原8月4日电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事件于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在法庭上宣判。 据太原当地媒体报道,李敏在法庭上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新网记者在现场得知,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外国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等待。 多个当地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

据太原情报网报道,李敏作为央视记者收到了3.7万元人民币,因此影响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搜查的案件,被认定构成犯罪。 审判中,李敏在法庭上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训练,辩护律师对构成犯罪没有异议。

据消息,法庭考虑到李敏的犯罪情节、悔恨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李敏在法庭上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会上诉。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嫌疑人涉嫌受弟弟贿赂后,利用该记者的职务,为委托人牟利,进行搜查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步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此案。 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捕。

“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案”庭审结束 刑期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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