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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倡捡东西,但变成了‘无知’怎么办? ”昨天,深圳律协以这个破题,召集了律师和法律专家,与本报最初报道的梁丽事件进行了比较讨论。 据说在事件定性之前,律协召开专业研讨会非常罕见。
研讨会上火药味道很浓,梁丽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非法入侵罪,还是无罪? 几位著名的律师和学者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第一个争论的焦点是“是否秘密窃取”、“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是否归还”等几个问题。

参加的梁丽代理律师司贤利告诉记者,北京的法律援助机构希望与梁丽家族联系,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焦点1 :是否秘密盗窃

最初发表观点的是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律师,方律师说梁丽“捡起纸箱”是客观行为,金首饰放在公共场所,她事后告诉同事“自己捡起了纸箩”

深圳有名的刑事案件诉讼律师蔡华认为梁丽行为属于秘密盗窃。 蔡华认为,秘密盗窃是根据受害者是否知道来判定的,除非受害者知道,否则属于“秘密盗窃”。

焦点2 :是否非法占有

方壮毅律师认为梁丽从一开始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她把那纸箱当做遗物拿走了。 我没有注意到纸箱里有很大的财产。

蔡华律师用了六个人,论证梁丽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你不想占有,为什么要在厕所里做东西留下来? 你为什么不向班长报告呢? 你为什么不提交广播拾取器? 你为什么要带我回家? 为什么不作为垃圾解决呢? 不是偷了为什么,你觉得下班后去给孩子玩,给亲戚朋友比较好吗? ”。

深圳大学法学院的陈正束教授也赞同这一点梁丽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陈教授认为很多罪名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重要。

焦点3 :是否归还

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吴学斌认为梁丽把纸箱带回了家。 可以说这个结果拒绝归还。

方壮毅律师认为,民警访问后,梁丽自愿交出了这些黄金首饰,没有“不交出或退款”的情节。 警察说了20分钟的说服,毕竟梁丽自愿交出了这些黄金首饰。

陈正束教授认为梁丽不逃跑也不卖黄金首饰,客观上不会拒绝或不返还情节。

焦点四:如何论罪量刑

方壮毅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不是捡起来的高尚行为,但终究属于道德范畴,不能上升到处罚的高度。

蔡华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符合盗窃行为,本案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盗窃罪的构成没错,最高刑可以判断为无期,但这几乎与我国刑法不以处罚为目的相反。 梁丽当初不知道纸箱值多少钱,但可能是电池的价值,所以可以对梁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学者的观点

试论梁丽方案

有积极的意义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束认为,目前媒体、网友和法律界在梁丽事件还没有定性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以前很少见,利益大于缺点。

陈教授认为这样的讨论从案例中推动司法机关不犯错误,让司法机关听到不同的声音,最后公平地解决案件是有好处的。 (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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