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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4月13日)上午,备受瞩目的云南省蒙自警察饮酒后开枪杀人事件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生。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夺去别人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另外,被告人吉忠春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持枪违反饮酒、酒后驾驶,因后退的小事与受害者潘俊吵架后,持枪向潘俊开了三枪,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严重,结果特别严重。 吉忠春犯罪后没有离开现场,审判后供述了其第一犯罪事实,但没有自愿的投票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吉忠春在审判后表示认罪态度很好,希望用自己的起亚轿车来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恨表现。 但是,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极为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蒙自县公安局不属于依法应该回避的法定情况,管辖本案。

一审法院指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必须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犯者,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事件后与受害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基于其严格的公安机关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履行充分的管理责任,被告人吉忠春在非公务时间持枪杀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造成了一定的 因此,被告人赔偿原告许梓月、潘柏良、潘贵重、王爱英经济损失1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一审判决后,被告吉忠春认为应该被认定自首的情节,并表示要在法庭上上诉。 受害者潘俊的妻子许梓月和家人对判决很满意,也有家人在法庭上热烈鼓掌,喊着“判决很好”,被审判长立即制止了。 在法庭的另一边,吉忠春的妻子抑制不住悲伤,流不出眼泪。

这个判决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论。 一位律师指出,由于当事人是警察,社会影响很大,长期以来,中国的公共习性是对同一生态的复仇、杀人偿还,经常法院谴责“谨慎杀人、杀人”,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 但是,法律并不是基于“民愤”,宽严相济不能理解为轻犯罪广、重罪重,对于重罪,应该考虑犯罪的方法和动机。 严惩的真正目的是促使犯罪者忏悔,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即使废除死刑现在在国内不符合条件,法院也应该慎重使用死刑。 (记者张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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