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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事务机构负责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担任案件仲裁员来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与纠纷的一些事项相关的证据由使用者掌握管理的,使用者必须提供的使用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举证责任负担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和几乎诚实信用、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明确举证责任的负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理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集。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合作。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涉及证据形式、举证、证据交换、证据质量证明书、证据认定等几个事项,没有规定本规则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发送仲裁文件需要送达函,送达方在送达函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送货人填写送货证明书的领取日期是送货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发送仲裁文件的方法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参照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和发送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案件解决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必须立案归档解决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五条仲裁文件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查笔录、开庭通知、审判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裁决书、送达证明书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起草审查批准表、调查大纲、评价记录、会议记录、原稿、结束审查批准表等。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文件卷参照制度。 对于不需要保密的复印件,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照、复印。

第二十七条以仲裁、调停和其他方法结束的文件卷,保留期在5年以上,以仲裁裁决结束的文件卷,保留期在10年以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保存期限届满的文件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管理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应当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根据申请的所有人数提交复印件。

仲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工、住所、通信住所和联系电话、使用者的名称、住所、通信住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写仲裁申请书确实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仲裁委员会填写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资料齐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领取证明。

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天内统一通知申请人需要修正的所有资料。 申请人根据要求修正所有资料时,仲裁委员会必须出具领取证明。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确定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的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给申请人不受理的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证明,并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逾期不受理决策和决策的,申请人可以就其部分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该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取消案件,在决定取消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让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理纠纷,并给予必要的法律解释和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必须在五天内把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后,必须在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必须在5天内把答辩书的复印件发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并通知被申请人可否受理。

决策被受理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解决反向申请和申请。

该逆申请是应另外申请仲裁的纠纷时,仲裁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另外申请仲裁该逆申请不是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受理的纠纷时,仲裁委员会应向被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向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行解决。

第二节开庭和判决

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必须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要求开庭延期。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现实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院,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解决,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向法院拒绝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离庭的,可以缺席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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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