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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9日在电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于28日通过了修改后的消防法。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当天签署并公布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六号主席令。

以下是官方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事业、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事业贯彻预防为主、防止消防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指导、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责任、公民积极参与的大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事业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指导全国的消防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事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事业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事业,由其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的地下部分、核电站、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事业,由其主管机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事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警报的义务。 任何机构和成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事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经常性的消防推进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构、团体、公司、事业等机构必须加强对本公司人员的消防推进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关必须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推进,促使有关机关从事消防推进教育工作,指导、合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业训练机构必须把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育、训练的复印件。

信息、广播、电视等相关机构必须比较面向社会进行消防推进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必须根据各自就业对象的优势组织消防推进教育。

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要配合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推进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宣传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用的社会力量。

对在消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复印件在内的消防计划纳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的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必须进行扩建、改建、布置或者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建设部门自依法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负责批准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部门、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提取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竣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检查、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在检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进行消防检查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或者消防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禁止投入录用。 其他建设工程依法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采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查、备案和提取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凝聚场所在录用、投入营业前,建设部门或者录用部门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没有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接受检查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始录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公司、事业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紧急避难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领域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修理,确保完全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整有效,检查记录准确,完善档案调查。

(四)保障避难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开通,保证防火排烟分区、防火间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性

(六)组织进行比较的消防训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公司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明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高、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机关,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点单位除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者,组织实施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文件,明确消防安全要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

(三)实施每日防火巡逻,建立巡逻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冈前消防安全训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训练和消防训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机构管理或者采用的,应当确定各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统一管理负责人共有的避难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物业服务公司必须维持管理区域内的共享消防设施并提供消防安全防止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必须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和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负责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组织训练,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分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完善,良好有效,避难通知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吸烟、使用火灾。 在施工等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火电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和自动消防系统的作业人员必须合格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站、码头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爆炸性气体和液体填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设置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生产、储存、装卸已经设置的可燃性爆炸性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可燃性爆炸性气体和液体填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部门、单位期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采用、销毁易燃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危险品的地方,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藏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领域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采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文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施强制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具有法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根据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强制要求通过认证后,可以生产、销售、采用。 实施强制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未制定新开发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方法,经过技术鉴定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生产、销售、采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通过强制产品认证或者通过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必须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没有必须满足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的,必须满足领域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装修、装饰,必须根据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不燃、阻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气产品、燃气器具的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气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采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检查,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体不得破损、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消防设施、器材,填埋、遮蔽消防栓、占用防火间隔、占用、关闭避难通道、关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的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避难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机构必须维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健全性。 道路建设、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的灭火救援的,相关机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事业的指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组织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比较好的消防推进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大众消防事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者,制定防火安全条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引进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易燃危险品的公司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企业担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执行标准,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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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