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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上海10月20日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杨佳袭击事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依法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刑事裁决书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捕。 现在被关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会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杨佳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并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上海第二中刑首字第99号刑事判决。 杨佳原审被告不服,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作为小组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来法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无许可证自行车通过上海市透明江西路、普善路十字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北分局(以下简称河北公安分局)透明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进行调查,杨佳不予合作 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调查不满,多次用电子邮件、电话等方法向公安机关投诉。 河北公安分局派遣人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和说服。 杨在提出的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提出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杨因不满投诉的要求,意图报复肇事者。

2008年6月26日,杨佳来到上海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气体喷射器等工具,制作了一些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点40分左右,杨佳拿着上述犯罪工具向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戴上防毒面具,拿着尖刀闯入该分局的底楼接待大厅,前往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人员顾建明的头 之后,杨佳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拿着尖刀分别向方福新、镍景荣、张义楼、张建平等4名民警的头面、脖子、胸、腹等刺杀。 接着,杨佳沿着大楼北侧的消防楼梯到9楼,在消防通道的电梯口遇到民警徐比亚,拿着尖刀向徐的头、颈、胸、腹等扎去。 杨佳继续走上大楼北侧的消防楼梯,在从9楼到10楼的楼梯上见到民警王凌云,拿着尖刀刺进了国王的右肩背和右胸等处。 杨佳至11楼后,在1101室的门外,拿着尖刀刺入民警李珂的头、胸等。 之后,杨佳沿着大楼北侧的消防楼梯一直到21楼,在大楼北侧的电梯口,拿着尖刀刺进了民警吴钰骅的胸部。 吴骅被刺回到了2113室。 杨佳入侵这个房间,拿着尖刀继续对人民警察实施行凶,室内李伟、林魏、吴钰骅等人民警察随后与杨佳搏斗,将听新闻赶到的容侀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人民警察和杨佳的制服。 其间,民警李伟右边的脸被刺伤了。

受害者方福新、张义段、李珂、张建平胸部穿透锐器,损伤肺等引起失血性休克。 受害者镍景荣被锐器刺伤颈部造成血管、气管等出血性休克的受害者徐比亚被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肺、肝脏等出血性休克,上述6名受害者经救治无效,相继死亡。 受害者李伟外伤在面部留下两处缝合伤口,长度累计达到9.9厘米,损伤了右侧腮腺。 受害者王凌云外伤在躯干部留下缝合伤,长度累计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和中指皮肤裂伤伴伸指肌腱断裂,李、王两人均构成轻伤。 受害者吴钰骅外伤致右上胸部软组织裂伤3厘米,受害者区建明外伤致头皮裂伤5.1厘米,吴、区两人平均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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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