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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3日在公安部网站上表示,修改后的《汽车登记规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事务会议通过,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修订的《汽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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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与设区的市或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汽车登记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内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具备条件的,可以办理进口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以外的其他汽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处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明确。

警察车辆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车辆管理进行汽车登记,必须服从公开、公正、便民的大体。

车辆管理处受理汽车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缔结。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定形式的,必须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修正的所有复印件。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不书面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必须在登记的地方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关于汽车登记的一些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及收款标准、应提交的所有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复印件等。

省级、设区的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网络上建立主页,发表新闻,方便大众查阅汽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和采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必须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进行汽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避免在计算机注册系统中注册,使注册无效。

计算机注册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注册软件在全国统一。 数据库可以完善、正确地记录登记复印件,记录处理过程和经营者的新闻,并将有关登记复印件实时转发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新闻系统。 计算机登记系统必须与交通违法新闻系统和交通事故新闻系统进行网络连接。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登记

第五条首次领取汽车牌照、行驶证的,汽车所有人都应当向居住地的车辆管理申请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全体人员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说明后申请登记。 但是,经海关进口的汽车和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除安全技术检查的汽车除外。

被免除安全技术检查的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一)国产汽车出厂两年内没有申请注册的

(二)经过海关进口的汽车进口后两年内没有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申请登记时,汽车所有人必须填写申请书,检查汽车,提交以下说明、证明书。

(一)全体汽车人员的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等汽车来历说明;

(三)汽车整车发货合格说明或者进口汽车进口证书;

(四)车辆购置税纳税证明书或者免税证明书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时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证明。

经过海关进口的汽车和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未规定免除安全技术检查的汽车还必须提交汽车安全技术检查的合格说明。

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天内确认汽车,核对车辆识别号码拓本,审查提交的说明、证明书,颁发汽车登记证明书、牌照、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进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护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车辆的采用性质、标识模式、标识灯具和警报器。

车辆管理进行全拖车列车和半拖车列车的登记登记登记时,必须对牵引车和拖车分别颁发汽车登记证明书、牌照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注册登记。

(一)全体机动车提交的说明、证书无效;

(二)机动车来历说明被篡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说明中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说明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说明、证明书与机动车不一致

(四)汽车未经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汽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

(五)汽车相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

(六)汽车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或者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七)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和没收

(九)汽车是被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已注册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体汽车应当向注册目的地车辆管理申请变更注册。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采用性质的变更,如将驾驶汽车变更为非驾驶汽车或将非驾驶汽车变更为驾驶汽车

(六)全体机动车的住所从车辆管理管辖区域转出或者转移。

汽车全员2人以上,需要将注册的全员的姓名变更为其他全员的姓名,可以向注册处的车辆管理申请变更注册。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汽车全体人员必须在变更后10天内向车辆管理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在所有汽车申请转出之前,必须解决与该车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时,汽车所有人必须填写申请书,检查汽车,提交以下说明、证明书。

(一)全体汽车人员的身份证;

(二)汽车登记证书;

(三)汽车行驶证

(四)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提交汽车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说明

(5)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时,还必须提出通过汽车安全技术检查的说明。 但是,经海关进口的汽车和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除安全技术检查的汽车除外。

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天内确认汽车,审查提交的说明、证明书,在汽车登记证明书上填写变更事项,回收行驶证明书,重新发行行驶证明书。

车辆管理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必须核对车辆识别号码的拓本胶卷。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进行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变更机动车号码的,回收牌照、行驶证,明确新的机动车号码,重新颁发牌照、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从车辆管理管辖区转出的,车辆管理从受理之日起3天内,在机动车登记证明书上填写变更事项,回收牌照、行驶证,发放比较有效期为30天的临时行驶车牌照,自动提取机动车文件。 汽车所有人必须在临时行车牌照的比较有效期内转入居住地车辆管理申请汽车。

申请汽车转入的,汽车所有人必须填写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汽车登记证明、汽车文件,检查汽车。 汽车转入时超过检查比较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提交汽车安全技术检查的合格说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确认汽车,核对车辆识别号码拓本,审查相关说明、证明书和汽车文件,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字,颁发牌照、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全部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的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的姓名时,必须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明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说明和共同的全部公证说明,但在夫妇双方都是共同的全部时,“结

变更后的全体汽车的住所在车辆管理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后的汽车全员住所不在车辆管理管辖区域内的,转移地点和转移地点的车辆管理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什么?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变更登记。

(一)变更汽车企业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选择的发动机除外。

(二)变更登记的汽车外形和相关技术数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有规定情况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码的,全体机动车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1)在小型、小型轿车上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在载货汽车上安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用轮胎架等

(三)增加汽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登记的汽车,如果全部汽车的地址在车辆管理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全部汽车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法变更,必须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备案。

(一)全体机动车的地址在车辆管理辖区内迁移,全体机动车的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全体机动车必须提交身份说明、机动车登记证明、通行证及相关变更说明。 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天内在汽车登记证明书上填写备案事项,重新颁发通行证。

(二)全体机动车的联系方法变更的,全体机动车必须提交身份说明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之日起一天内备案。

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申请备案。 汽车所有人必须出示身份证、汽车登记证明。 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之日起一天内在汽车登记证明书上签字备案。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因磨损、生锈、事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破损的,可以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申请备案。 汽车所有人必须出示身份证、汽车登记证明和行驶证明。 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日起1天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车架上打印原来的发动机号码或原来的车辆识别号码,在汽车登记证明书上填写登记事项并备案。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利转移的,现在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员申请转移登记。

所有汽车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必须解决与该车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时,现在汽车所有人都必须填写申请书,检查汽车,提交以下说明、证明书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

(二)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说明、证明;

(三)汽车登记证书

(四)汽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督管理的汽车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督管理车辆解除监督管理说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说明书。

(六)属于超过检查比较有效期的汽车,还必须提交汽车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说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现在,汽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管辖区域内的情况下,车辆管理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天内,确认汽车,核对车辆识别号码拓本,审查提交的说明、证明书,回收牌照、行驶证,明确新的汽车号码。

现在汽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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