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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8日在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全文,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推进教育等各种措施,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募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到雇佣之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等责任,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拒绝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关系结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多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执行,不得与劳动者追加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所、就业方法、劳动合同期限等复印件。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必须从个人单位的雇佣日期开始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雇佣时间。

根据行政命令、业务计划转换等非劳动者方面的情况,劳动者转属新录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根据原用人单位的就业年限计算为新录用者的就业年限。

第十条用人单位开始雇佣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追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从雇佣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雇佣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到期后自动继续,实际约定继续的,视为继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根据下列情况之一持续延长,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没有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有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注意期间的嫌疑

(二)生病或者非工人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三)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办理职工交接手续的,继续离开该劳动者的,视为更新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基本明确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贫困者就业提供的岗位补助金和给予社会保险补助金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不一致的,对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几个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关系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登记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登记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不重复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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