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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彩票管理,维持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专利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彩票。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海外彩票。 禁止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海外彩票。

第三条彩票的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和资金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大体。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的相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方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调查危害彩票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条彩票不记名、不丢失、不返还本金、不支付利息。

第二章彩票的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业务。

第七条彩票品种的开设、复印件变更和停止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报告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彩票市场健康需要迅速发展,要科学合理地利用彩票资源,优化彩票品种结构。

第八条开设彩票品种,由彩票发行机构向国务院财政部门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彩票品种规则方案及其设计原理

(二)发行方法、技术方案、印刷方案;

(三)销售方案及市场解体;

(四)开奖、金奖操作规程

(五)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品种开设申请时,应当实行专家审查制度,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法听取社会意见。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需要变更批准的彩票品种规则、发行方法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书面申请。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彩票品种需要停止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书面申请。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必须依照政府购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购买符合彩票技术标准的彩票专用技术、设备和彩票印刷服务。

第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相互制约的彩票系统管理和开奖、交换奖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不保障彩票销售系统、专用软件的安全可靠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必须亲自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彩票兑奖管理及彩票销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零售商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零售商销售彩票的,必须与零售商签订彩票零售协议。 彩票零售协议必须确定违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彩票零售协议示范复印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零售协议为彩票零售者配置彩票投注设备。彩票零售者不得以任何方法出租、转借彩票投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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