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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6日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的确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公司在职人员总数的1.5%的集中录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职工的残疾人职工必须占本公司在职人员总数的25%以上。
《残疾人就业条例》共分六章三十条。 根据条例,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以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适当的职业种类、岗位。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必须提高自己的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国家对集中聘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质、场所的采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比较好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职业训练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训练,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根据条例的确定,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时,必须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按照规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据类的行政事业性

根据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