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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正式发布了《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确定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难题。 《解释》自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大众财产安全的重要

据了解,《解释》共八条,第一有以下要点复印件。

(一)制定了伪造金融票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有罪判决标准,规定伪造一张信用卡就构成犯罪。

(二)确定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标准和“用虚假身份说明骗取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窃取、收购、非法提供别人的信用卡新闻资料,以盗窃一张以上的信用卡即信用卡新闻、收购、非法提供的罪名被定罪。

(四)规定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信用说明的行为,伪造、改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章罪,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或者说明文件。

(五)挪用假信用卡、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别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确定了“挪用别人的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确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罪判决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别于善意透支。

(7)对采用pos终端机( pos机)等做法进行信用卡现金化,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因非法经营罪被定罪的处罚。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用卡产业的迅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特别是有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欺诈和信用卡现金化等活动已经公开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银行花费信用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这种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系统的安全稳定,因此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中国网拷贝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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