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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十二月八日电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中共湖北省黄冈市委常务委员、统一战争部长、总工会主席操作尚银受贿事件、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高勇受贿事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操尚银,男,一九五二年九月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大学文化。 一九九五年八月,操尚银为湖北省黄冈地区(现湖北省黄冈市)交通局局长,同年十二月为鄂黄长江大桥开发企业总经理,二零零二年四月为黄冈市副市长,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为中国共产党黄冈市委常务委员,二零零七年二月为黄冈市统一部长,总工会主席,

经审理,一九九五年至二零零八年间,操尚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先后七十四次非法收取或索取郑某等二十人现金、购物卡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一百五十多万元,为他人获利。 另外,2008年6月,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纪委根据通报资料,审查操尚银后,实施了“两规则”措施。 在“两规”期间,操尚银积极说明了非法收受上述郑某等20人财产的事实,退出了所有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操尚银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操纵银行审判后,退出所有赃物,可以自认有罪,必要时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操纵尚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高勇,男,一九五三年十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副厅级)。

经审理查明,二00四年至二00八年期间,被告人高勇在担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中医高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时间间,先后三十三次收受个人建筑商陈某、马某等七人的人民币共计六十五点五万元,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判决:被告人高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体财产六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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