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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波审判长在判决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审判争论的焦点和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说明了法律依据,阐述了判决理由。

为什么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罪

有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因交通事故罪判胡斌有罪。 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的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是故意犯罪交通事故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审判中明确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坐快车,但认为可以用自己的驾驶技术避免事故。 事发当晚胡斌超速时可以闯红灯停车。 事故发生时没有观察前方的路面状况就撞上了谭桌。 冲突后,立即踩刹车下车,调查谭卓的受伤情况,打急救电话和通报电话,留在现场等待解决。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胡斌是过失的精神。

为什么情况不好

受害者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不好的情节,法院没有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事故的 死亡六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3 .直接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承担事故所有或首要责任,赔偿额在60万元以上的。

胡斌有自首的情节吗

胡斌的辩护人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录用。

这是胡斌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待的行为,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加重处罚情节,刑事立法中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者进行轻惩。 如果胡斌出事报警,在现场解决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况,等待再次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上是反复评价的。

据新华社《今日早报》
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