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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最后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 这项法律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减量化

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的快速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费用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费用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弃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在修复、翻修、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采用,或者将废弃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采用。

本法所说的资源化,是指将废弃物直接用作原料,或再生利用废弃物。

第三条迅速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重大战术,必须遵循统一的计划、合理配置,因地制宜,重视实效,遵循政府推进、市场诱惑、公司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迅速发展循环经济,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大体上必须实施减量化优先。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必须保障生产安全,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再污染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循环经济快速发展事业的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的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快速发展事业的协调、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循环经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应该制定产业政策,满足迅速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计划,包括迅速发展循环经济的复印件。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宣传,鼓励推进循环经济、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和开展国际合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快速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计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九条公司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公民必须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意识保护,合理收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吸引公民采用有利于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通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政府有权理解迅速发展循环经济的消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领域协会在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领域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推进、技术宣传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循环经济快速发展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 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快速发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循环经济快速发展计划包括计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复印件、重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要规定资源生产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行政区域第一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第一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迅速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定期进行审查,将第一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审查评价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生产强制回收清单上产品或包装物的公司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其中可以利用的东西,因各该生产公司负责利用的技术经济条件不具备而不适合利用的,各该生产会

关于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其他组织回收或委托废弃物利用或处置公司利用或处置的,受托人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回收或利用、处置

对于强制回收清单上的产品和包装物,客户必须将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其回收的销售者或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清单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领域的年度综合能源使用量、使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点公司实行能源消费、水消费的点监督管理制度

要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的规定执行。

要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费、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一个统计指标。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合作建立健全的循环经济基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效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费标识制度。

第三章减量化

第十八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与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合作,定期公布奖励、限制、销毁的技术、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清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废弃清单上的设备、材料、产品,禁止采用废弃清单上的技术、技术、设备、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时,根据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容易回收、易分解、易分解、无毒无害或低毒性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且加强相关国家标准

对于在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电气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国家禁止采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用于电气电子等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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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