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818字,读完约7分钟


网民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阅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读物。 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和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刘君凤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信息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采用。

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面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实施了关系国民整体切身利益的物权法。 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恒产者有恒心。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将得到进一步维持和实现。

面对新的物权时代,我们准备好了吗?
紧迫任务: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中国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说:“物权法的出台,保障了平民的财产权,这成为了我们的第一个信号。”

这也是各界的共识:物权法的颁布,有助于更切实地赞同公民的私有财产,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活力和动力。

关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多次更新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次数记录的物权法,老百姓早就熟悉了。 在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次会议的闭幕式上,2889名代表中有2799人投了赞成票,票数之高足以证明问题。 到目前为止,物权立法经过13年,经过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 但是,向路人随机询问“什么是东西,什么是物权”时,得到的回答大多不详细。

牢固树立物权观念仍然是整个社会的紧迫任务。

参与起草物权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授王利明说,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看是否有充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完整法律制度。

“给予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物权主体平等的保护是有机统一的。 ”。 孙宪忠说:“没有前者,就会背离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 没有后者,与市场经济的大体相反,反而会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事实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小按钮、茶杯、大房子、矿山,都有权利归属问题。 如何明确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这些权利,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是物权法的规范、调整的复印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李林表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必须坚定树立依法保护公民或法人财产的观念——物权观念,尊重公民和公司的合法财产权。”

“我们必须学习物权法,首先依法平等保护,牢固树立正确行使财产权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建设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 王利明说。

一个现实课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物权法通过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主任应松年教授指出:“物权法的通过,不仅是我国民法行业的盛事,也是我国行政法行业的大事。”

应松年整理了物权法247条文,发现物权法至少有40多条条文直接涉及行政机关和行政权。 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以各种方法和形式渗透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全过程中。

“在今天政府改变职能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必须改变观念,确立保护物权的意识和责任感。 ”。 应松年说。

党的十五大确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载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物权法在这样大的背景下逐渐成熟登场。

物权法充实了行政法治的副本:整理了国家保护责任、对征用法律条件的限制和补偿配置、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和法律责任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等方面。

“物权法以其独特的路径丰富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副本。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海坤表示,“物权法实际上从维护物权的角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价值标准,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正确有效之间形成了健全的相互促进的态势

有行政权动作的地方,有行政权的规范。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湛中乐表示,物权法的实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课题。

那么,面对新的课题,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应对呢?

“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尊重物权观念和财富的意识。 ”王利明说。

他举了一个例子,证明警察执行公务时,未经合法授权和合法手续,不能擅自进入个人住宅。 据谚语说,在个人茅屋里,“风力进来,雨进来,国王不能进来”是这个道理。 行政机关和行政官也不能擅自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

“关于公民权利的限制,除了法律依据外,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王利明说,当事人对行政权的行使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协助司法的最终救济。

“物权观念的传达和普及,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王利明乐观地说。

一项重要工作:辅助法律法规对接物权法

“必须加紧制定或修改一套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其中一些规定需要作为辅助法规贯彻执行,加紧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全保护私有财产、制定征用完全的法律法规等。

这项事业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物权法颁布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产生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的征收和拆迁工作陷入无法遵循的状况。 今年8月末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处理了这个问题。

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布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起着良好的立法整理作用。 ”。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韩光明说。

不久前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也是法规调整联系物权法的重要措施。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撰写变更为“物业服务公司”,将“业主公约”的撰写变更为“管理章程”,将“业主临时公约”的撰写变更为“临时管理规章”,确定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

从今年2月末开始,国务院的部署全面整理了现在的行政法规规则,现在这个事业进入了“接受官”的阶段。

正如多人观察到的,国务院法制事务处理在员工开始整理两个月后发出了一份通知:“行政法规、规则的第一份复印件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替代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的,必须废除明文。 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当选修。 ”。

另外,物权法的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

在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通报说,为了确保物权法的适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了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要求各级法院观察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担保法的联系问题。

同样,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与物权法有关的许多条款都与行政法律有关,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现在特别观察研究不动产登记和征用等问题,依法审理与物权法有关的行政案件

……。

根据人类的法治实践,一项法律的颁布比让人们接受和自觉这项法律容易得多。 我不知道为什么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学习它,精通它,把握它会是更困难和有意义的一步。

(记者田雨、李薇薇、张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