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143字,读完约5分钟


8月30日,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9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发廖文静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信息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采用。

为了判断外资合并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反垄断法》也没有明确将来是否由负责竞争事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此外,法律取消了决定集中申报标准的方法。 这些给公司和反垄断律师留下了很多“悬念”。

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审议正式通过。 从1987年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同立法到今天,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过了20年。 因此,笔者想比较现在国内市场出现的“确诊”和“可疑”垄断现象,对人们可以期待“反垄断法”,进行了随想。

首先,《反垄断法》可以更有效地抑制当今中国市场越来越明显的价格垄断,或者称为价格同盟现象,可以保障客户利益。 不久前,随着市场上猪肉、蛋类等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某些领域,例如方便面和乳业公司在自主或领域协会的“协调”下,打着“领域价格自律”的幌子,提高商品价格,获取价格优惠 比较这些市场竞争机制和明显损害顾客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至少提供了比现行《价格法》更有力的处罚方法。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签订垄断协定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以该经营者上年度销售额的10%以下的罚款。 《价格法》的处罚第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罚金。 但是,实践说明,违法所得计算非常困难。 反垄断执法人员必须明确不存在垄断行为时的“市场竞价”,因此这经常让垄断协定者钻空子,故意抬高价格,主张自己没有“收入”以逃避罚款。

基于违法所得的罚款曾经也是德国卡特尔局的方法,但在很多事件的解决上让官员们束手无策。 2005年,德国修改了《反限制竞争法》,制定了使用欧盟竞争法根据销售额计算罚款的规则,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 另外,在现在领域的协调涨价中,行起到了损害市场竞争的“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在《反垄断法》通过时,立法者特别增加了协会参与垄断协定的处罚机制,不仅是对行的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这一定会让很多认为是“公司保护伞”“二政府”的领域协会做出慎重的言行。 《反垄断法》不仅停止了“价格垄断”,而且还将扩大到扼杀市场比较有效的竞争,以损害顾客的其他公司的贯通行为,如公司“以画画为牢”的方法实施地方性市场垄断。

其次,关于中国市场相继发生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件,执法机构和受害者为曾经面临“不得服从”难题的《反垄断法》提供了依据。 例如,河南省工商局曾经利用国内某大型航空空企业在当地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实施“忠诚回扣”来控制旅行社的机票销售,排除了其他航空空企业进入当地市场的行为。 如果不勉强遵守《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不知所措”的可能性很高。 另外,被称为民事“反垄断第一事件”的“德先科技对索尼事件”也同样面临着没有适当法律适用的问题。

《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改变了这一局面,监督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基础。 市场有市场统制力的公司,如果实施联合、排他性交易、低价格阻尼、差别待遇等竞争限制行为,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这种罚款规定与欧盟竞争法一致。 前几天,欧盟根据这个规则制定的最高“罚单”是2004年对微软的4亿97,000万欧元罚款。

第三,《反垄断法》改善了目前我国公司合并的竞争审查,使之更全面,取消国际规则,特别是内资合并和外资合并的差别待遇。 收购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市场垄断者们,即使“内”是“外”,也有抑制同行和剥削顾客的动因,这是由公司的“利益本质”推动的。 《反垄断法》的颁布为中国对市场上的合并实施全面竞争审查提供了基于经济合理解体的法律框架。 但新法还规定,除了公司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外,还可能考虑其他社会公共好处的因素。 判断外资合并是否影响国家安全,法律也没有明确将来是否由负责竞争事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此外,法律取消了决定集中申报标准的方法。 这些给公司和反垄断律师留下了很多“悬念”。

另外,将来的反垄断法到底由谁执行? 现在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已经形成了“多头执法”的局面:发改委负责与价格垄断和价格有关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 工商局可以专门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价格问题。 另外,工商部门和商务部可以审查经营者的集中。 新的问题是,《反垄断法》最终排除了草案中长期重复进行的“领域监督管理优先”的规定,表明反垄断机构有权管辖哪个领域监督机构,例如电信、保险、银行等领域发生的垄断现象。 但是,也规定了中国现行的《电信管理条例》、《保险法》、《银行法》等部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领域的主管机关有权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应该包括垄断行为。 那么,在多头管辖的情况下,到底是“管理一切”还是“不管理一切”,要成为法律还必须完全。

《反垄断法》的颁布向我国整个市场经济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当然,真正有效与否取决于将来的决策者和执法机构真正禁止垄断的能力和勇气。 (毛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