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025字,读完约10分钟

●在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防卫过当认定等问题上,实务中和学术界一直很严格,长期存在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异化现象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虑非法入侵的性质、手段、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的结果等情况,考虑双方的力量,结合具体事件和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评价 要切实防止“谁能讲道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方法,坚决拥护“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本报记者王阳

□本报见习记者白楚玄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表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典型的例子,多次引导问题,从整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实务要求三个方面,依法

10天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的官方微博警告说,受瞩目的“小贩砍城管”,摊主杨某挥刀伤害城管队员杨某桥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一位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指导意见》的发表是对近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应对,体现了法律的现实关注。 在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防卫过当认定等问题上,实务中和学术界一直很严格,长期存在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异化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正当防卫事件的解决看起来是有法律依据的,结果不被社会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关事务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识、常识,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大众对公平正义的通常认识有偏差 《指导意见》细分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整体要求和具体适用,确保了破案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接触正当防卫事件

经常引起世人的注意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法定的违法抵抗而进行性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一系列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热议,正当防卫的界限、义勇是否违法、自卫反杀是否违法等与正当防卫相关的话题总是引起公众的集体思考。

年发生的“辱母杀人事件”是其典型事件,在沸腾的舆论中最终落尘,被选为“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事件”。

年4月14日,女性公司苏银霞被包括杜志浩在内的11名催债人凌辱1个小时。 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在苏银霞的儿子面前羞辱苏银霞。 22岁的于欢摸着水果刀刺伤了4人。 被刺的杜志浩开车就诊,但因出血过多休克死亡。

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的细节和一审判决情况在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3月26日,最高检察院职工小组与山东省检察院专业署实地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居住在聊城市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聊城中院一审判决书事实、情节不完全,对事件原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债务人的具体侵害行为, 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认定,适用法确实有错误。

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欢迎伤害案件。 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和“羞辱母亲杀人事件”一样,“昆山龙哥事件”、“河北粉丝源反杀事件”、“邢台董民刚反杀事件”、“云南唐雪事件”等也引起了很大反响。 以“昆山龙哥事件”为例,年8月27日晚,被称为“昆山龙哥”的刘某和路人发生冲突后,刘某试图杀人但被反杀。 现场的监视影像泄露后,网络上大量的传送备受瞩目,读者围绕是否构成某种正当防卫,引起了热议。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发表对此事件的警察通报后,评价量达到46万,转发量达到15万,评论量达到10万。

事实上,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已经存在。 1979年7月颁布的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必须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第20条调整了1979年刑法的第17条,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将防卫的标准从“必要以上的损害”变更为“必要以上的重大损害”,“严重加害、杀人、强盗、强奸、绑架、其他人身安全。

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第12次指导例、陈某正当防卫案等4个指导例进一步确定了正当防卫边界标准。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

司法实践掌握得很好

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未满15岁的学生蒋某被该校15名同龄学生包围殴打时,从袖子中取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射,最终导致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 蒋嫌疑人因故意伤害罪被警察逮捕,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年7月6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将其认定为校园暴力事件,一审判决认为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判决蒋华无罪。 之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湘西中院提出抗诉。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对《法治日报》记者表示,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修改目的是缓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纠正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限度把握过于严格的现象。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事件中都宣布正当防卫过度,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下降了空。 应该正当防卫的很多事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发挥本来的作用,反而限制了试图维持自己和别人正当权利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司法层面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空 ”。

有学者以“正当防卫”为关键词,在中国审判文件网从法院级别高到低,每年选择前20份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从1999年到年,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0份,防卫的刑事判决书38份

这38份判决书认定防卫得到当局的理由大致归结为2个。 类型一是唯结果论,判决不考虑行为是否需要阻止非法入侵,径行根据防卫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定防卫合适。 类型2关注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但标准混乱。 在评价是否需要防卫行为时,5个判例考虑到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的降低,2个判例以非法侵害和防卫行为手段为对象,6个判例关注打击部位和打击力,2个判例被认为有更轻的防卫方法。

今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指导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撰改后的刑法规定依法正确妥善解决了许多相关案件,整体良好 但是,也有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严厉和严重的失当的情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正当防卫源于人类的防卫本能,现代各国普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强调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 但是,由于此前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把握很严格,存在严重的失当,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曾经被称为“熟睡条款”。 为了鼓励公民与非法侵害作斗争,必须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延长长期受约束的正当防卫的“手脚”,使正当防卫行为更有潜力。

坚决拥护法治精神

依法认定正当防卫。

今年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水果摊主杨某占道经营,城管队员下令将占道物品运往店内,不要再占道。 杨某不满,然后和城管队员吵架,把果篮砸在城管队员面前,用果篮伤害了城管队员杨某桥的右手。 后来杨某桥和杨某吵架,感情失控地追杨某。 杨某躲起来的时候抓住店内的西瓜刀挥舞,杨某桥左手很多地方都受了切断伤和肌腱、神经断裂伤。

事件后,公安机关经过全面调查取证,明确杨某的行为阻碍了公务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了警告处罚。 杨某被追击时挥刀致伤杨某桥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是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告诉记者:“实际上,受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影响,‘死者很大’‘杀人的救命’等观念扎根于我国。” 因此,《指导意见》确定正确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人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讲道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方法,坚决拥护“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019年3月3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表通报,通报了受到社会关注的“河北省湿源反杀事件”的情况,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决策不起诉。

在那年的两会上,正当防卫受到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学者的热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对正当防卫进行立法解释,回应社会的关心。 关于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解释,应该首先凝结正当防卫事件比较有效的认定规则,如“财产”认定规则、加害行为“正在进行中”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等。

这次,《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确定了对防卫过度的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合考虑非法入侵的性质、手段、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情况,考虑双方的力量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对近年来社会关心的“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等事件进行了比较,在“两高”的报告中呼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报告,2019年,人民法院审理了“老人和孩子冲突阻止猝死的事件”,判决阻止者不负责任,鼓励义勇。 审理“患者踢医生受伤事件”,判决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对“和泥”说不。 审理“小偷逃到河里淹死的事件”,判定没有依法追赶大众的责任,表明了法律不强制正义者的过度观察义务。 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解读了长期困扰群众的“支持不住”、“不忠告”、“不被追捕”、“帮助不了”、“为不为”、“不受管理”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分析了“谁为难谁”、“谁受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报告,在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立足于案件领导社会法治观念,向地方检察机关查明粉丝源反杀事件、邢台董民刚事件、杭州盛春平事件、丽江唐雪事件等影响性防卫事件的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

制图/李晓军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