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03字,读完约2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3章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兵

第六章战术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和修理保障

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和救助

第九章国防工作

第十章民间资源的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推进教育

第十二章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事业顺利进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适应国防安全需要,协调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立与突发事态应急机制相关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国防动员多次遵循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将军队整合到人民中的方针,服从统一领导、全民参加、长时间准备、要点建设、统一兼顾、秩序和高效大体。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必须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 国防动员经费根据事权分类的大体情况,分别计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对在国防动员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条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受到威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了动员令。

12345678下一页
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