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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在13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次会议上被要求审议。 经过几十年的酝酿、五年的编纂,这1949年以来最大的、被称为中国第一部《法典》的法律,终于达到了正式公布前的最后一步。 与现有法律不同,民法典共7篇,1260条,除总则外,还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个人新闻保护、人体基因及人体胚胎研究等也被写入,因为民法典已成为中国最具时代特色的法律之一。

之后,如果在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3次会议上民法典被表决通过,现在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无效,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现有的基础上调整和

理解民法典的制定、颁布过程、条文中的中国特色、产生于新世纪的法律具有那些时代的优势等,新京报记者采访了许多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法律专家。 他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职工委员会民法室原副主任沈纪华。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原院长王卫国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

处理新闻文明时代的新问题

新京报: 1949年以来,中国制定了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有这些单行法,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

刘士国:历史上,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法律家的愿望。 1949年以后,我国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开始了4次民法典的起草,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民法典很难颁布。

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确定编纂民法典。 年,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加快新时代完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成为民法典的催化剂。

其实民法典的核心问题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例如草案总则篇第4条的“平等大体”,为维持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提供了保障。

王卫国: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比较了不同的问题,包括1985年继承法、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等许多法律规则引起了一个问题。

另一方面,对不协调音等问题的认识有历史上的局限性。 这可能在各法律之间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

比如居住地70年的采用权问题。 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采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 根据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0年土地采购权到期的,录用者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 否则,国家将免费收回土地采用权。 到了2005年,物权法还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继续。

另一方面,在法律碎片化的情况下,理解法律,适用法律不方便,不知道应该在哪个法律中找到答案。 因为必须用法典的方法整理、整合和统一长期形成的法律资源,使之更适应现在的社会生活。 所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实际上是法律进步的过程。

另外,民法典明确的大致规则不会轻易改变。 这样,大家对法律制度就有了稳定的期待,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新京报:民法典有1260条条文,包括中国人生老病死、结婚、买房等人生大事。 民法典可以包含什么规则? 民法典不包括什么规则?

沈纪华:民法典是行为规则,也是审判规则。 它的存在是告诉大家平时应该怎么做,如果出现问题该怎么办。 在把那些文案纳入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和适用性。 也就是说,民法典涵盖的文案都是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是经过时间的说明比较有效、可以长时间采用的规则。

应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我们通过提取公因式加以规范。

王逸:从制定时间来看,法国民法典出现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阶段,德国民法典出现在工业文明向成熟的阶段。 但是,中国民法典产生于从工业文明向新闻文明的转变阶段。 这是因为人类必须面对进入新闻文明后的新问题、新要求,回答其他民法典不需要回答问题。

例如,关于年的基因宝宝,科学技术的深入介入开始影响作为人的明确性,由此可知冲击很大。 这是与其他国民法典无关的问题,但中国民法典意识到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

参与民法典编纂的讨论者对此事的共识是,科学研究有规律,有基础,为了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被写入民法典。 草案在人格权篇第1009条中写道:“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时,不得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

另外,中国编纂民法典时,大部分国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处理好,开始向往更好的生活。 美好生活的核心和重要副本之一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障。 在这种背景下,民法典草案独立编纂了人格权,这最能适应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能实现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

新京报: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民法典中对此作了规定。 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区别吗?

王逸: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除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外,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示威自由等。 这些是公民权利,首要处理国家特别是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

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是为了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 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同。

沈纪华:在关于民法典各部分篇(草案)的证明中,专门提到人格权篇这一部分,第一民事法律规范的立场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复制、边界和保护方法,不涉及公民政法、社会等权利。

找到中国人价值的共识

新京报:民法典的编纂事业持续了5年以上,那些机构和集团参加了吗? 如果各方意见不同,如何协调协议?

沈纪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五个机构组成了民法典编纂业务协调小组。 编纂中的协调、决定、过程等问题将提交协调小组会议的研究、讨论。

另外,草案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也要刊登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现在的数据显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通过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连续10次征求公开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到102万件意见和建议。

王逸:这次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民法各编纂通常由学术界提交专家建议书,供法工委参考。 经过调查研究和多次征求意见,法工委员会形成民法室内原稿,征求意见稿,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稿。 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征求意见。 最后形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民法典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有不同的意见,不同的。 对立法机关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中国人的价值认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和法工委员会的同志经常到各地调查,召开座谈会。 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机构,动员各地法学会近期参加调查也广泛组织。 这些调查是理解现在的价值认识。 另外,各地各级法院每年受理成千上万件案件,也是非常好的调查素材。

关于人格权篇的个人新闻保护问题,学术界、实务界有不同的价值观,争论还很大。 例如,具有较大数据检索能力的网络公司在个人新闻收集、采用方面的限制较少,以更宽松的经营环境为目标。 自然人希望限制更严格,保护越充分越好。

立法机关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试图找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协议。 因此,民法典草案规定,在人格权篇的隐私、个人新闻保护方面,包括自然人的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新闻、住所、电话、电子邮箱、下落新闻等在内的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 收集、解决自然个人新闻时,不要合法、正当、必要时大致过度收集、解决,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所以这是一个聚集共识的过程。 立法机关把找到的价值协议变成民法典的条文和规则。

新京报:迄今为止,民法行业存在多个单行法。 现在要把它们整理成民法典,首先做了那些调整吗?

沈纪华:民法典编纂不是简单总结,而是要以系统化、科学化为前提,整合和编纂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体系。 最后形成的法典,不仅要适应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迅速发展要求,符合国情,而且要体例科学、结构严格,规范合理,文案完善,逻辑自我接触。

在明确各自分编的过程中,不仅要根据现有的各法律尊重和参考学术界专家的建议书,而且要研究最高法院发表的司法解释。 另一方面,一方面删除或编辑不恰当的副本,另一方面追加或细分相关条文,使其完全。

面对变化迅速、经验不成熟、没有达成协议的问题,可能没有纳入民法典。

例如关于结婚家庭篇的“夫妇共同债务”,关于这一部分的讨论还在继续。 年初,最高法院发表了《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解释》,如果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就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时民法典草案1审查还没有加入关于结婚中债务的“共债共签名”的文件,很多专家、学者、有关方面都提出了,司法解释的文件应该包含在民法典中。 添加了与审查相关的规则。

这样社会影响大的规则,在加入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慎重决定。

王轶先生:为什么叫民法典编纂? 不是简单地整合以前的法律,而是系统地、逻辑地定位法律规则的位置。

现在总则篇实际上是对各篇提取公因式。 例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由于总则篇第6章第3节确立了比较完善的规则,因此迄今为止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部分规则被删除了。 另一个是,各篇找不到写在地方上的文案,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也一并列入总则。

系统化,有逻辑,所以也稍微调整一下条文的位置。

例如“不当利益”(意味着没有合法依据,通过损害他人而受益,受害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归还不当利益)的制度。 作为引起债务的原因之一,以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设置债务法总则篇为前提,更接近合同。 所以在现在的草案中,不当利益被配置在合同篇的准合同部分。

另外,废除了原来的担保法,担保法的文件分散在民法典草案的不同部分。 例如,存款制度被纳入了合同篇的通则。 保证合同被列入合同篇,成为典型的合同章的担保物权被纳入物权篇。

新京报:在条文的具体表现中,民法典删除了排斥期间、中介合同等比较模糊的概念。 为什么呢?

沈纪华:作为市民社会私法行业的基本法,民法典必须首先能理解。 这是立法中必须遵循的规范。 当然,作为法律,法人、物权、地役权等国际公认的法律用语也是必要的。 在通俗和正确之间如何平衡,如何取舍,需要立法的智慧。 用最近相似的语言表现专业用语还需要进一步的推进和解释。

就像你说的,在合同篇中,合同法规定的中介合同变更为中介合同,变得容易理解了。 从法律上来说中介和中介有细微的区别,但编纂的目的是通俗化。 我认为条文的要点不是合同的名字,而是在其复印件里。 这个复印件没有大的调整。

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新京报: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中国民法典有同样的复印件吗? 那些不同的复印件?

王卫国:作为法律,中国民法典草案吸收了近代以来世界工业化、现代化的成果,也吸收了欧洲法典化的经验和英美法的概念。 比如隐私就是从海外引进。 这是因为各国对民事权利、权利保障的认识一致,来自其他国家的参考也是正常的。

另外,中国民法典也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理念,吸收了改革开放的成果。 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目前只有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准确地说是“公有私用”制度,以土地公有化为背景,实施土地私有利用和市场流动。

事实上,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篇的基础之一。 基于土地的采用权依法流转,我们才建立了土地市场。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激活土地采用权,加快土地秩序流动,比较有效地利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实行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形成了所有权、资格权和产权的“三权分立”结构。

民法典也反映了这种变化。 草案在物权篇中追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依法租赁、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决定向他人转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确定流动期限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在流动合同生效时设立。

沈纪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民法中的相关制度。 物权法,现在的草案物权篇中,提到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保护,只有我国这样区分。 民法典草案总则篇第113条也写道“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另外,个体经营者、农村承包经营者、法人划分、特别是特别法等相关规定也是中国民法典的特色,这是我国的现实,也体现在民法典中。

新京报:除了这些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中国特色之外,民法典中还有其他国家没有的东西吗?

刘士国:比如人格权篇,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没有单独编纂人格权。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显示,保护人民人格权成为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篇的政治依据。

比如人格权篇中提到的隐私,关注什么是隐私,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典草案中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宁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之间的私人活动、私人新闻”,既涉及安宁,也涉及私人。 这个定义来自我国的实际,也借鉴国外的经验。

王卫国:绿色快速发展理念也是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之一。

法国、德国等民法典颁布时,采取个人本位主义,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制度关注纳入立法视野。 中国民法典关于环境和生态保护。 这体现了我国再三的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统一的民法理念。

迄今为止,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专门章节,立足于保护受害者,民法草案中加入了关于生态破坏的文件,首要立足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维持民法典的生命力

新京报:要求审议的草案中民法典还遗憾吗?

王逸: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认为最理想的民法典,但最终发表的版本一定会继续寻找折中、妥协、平衡的东西。

个人认为,在立法技术上民法典还有很多提高、完善的地方。 例如编制体例中,人格权篇放在第二篇,必须调整人身关系的物权篇,合同篇放在第三篇、第四篇调整财产关系,然后是结婚家庭篇、继承篇,同时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后通过侵权责任篇,一体保护人身和财产权益。

王卫国:我个人很遗憾没有将无形财产权纳入民法典,特别是知识产权。 现在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复印件比人格权丰富。 但是,由于各种理由,知识产权不能单独编制。

新京报:进入新闻时代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日新月异,新领域、新行业的迅速发展速度超乎想象,社会生活中不时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 在这样的前提下,民法典如何维持自己的生命力?

沈纪华:民法典是比较稳定的法律,一点一点地变化,不应该包括不断丰富的文案。 有些属于民法范畴的文案可以制定特别法,游离于民法典之外,研究条件成熟后是否补充民法典。

例如有些学者主张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在编纂过程中独立编纂。 但是,最后没有独立编纂,非常重要的理由之一是因为这个制度正在迅速变化,必须不断调整和完善,如果现在就把相关的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就会对民法典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王逸:从历史经验来看,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是比较基本的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区间内持续。 从这个角度考虑,与民法典相关的问题一定是长期存在的,是具有基础、普遍意义的问题,所以它一定有自己的生命力。

另外,将来发生新的社会现象的情况下,有可能来不及修改民法典、制定单行法,无法给出具体的回答。 但是在民法典中,我们有基本的规定,在实际例子的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典型的例子和司法解释对它们进行粗略的细分。

比如安乐死的问题——尊重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在不违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在严格控制的状态下能停止治疗措施吗? 这个问题依然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没有被纳入民法典的草案。 但是民法典草案确定了自然人有生命权,有权维持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今后出现同样的例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参照这项规定。

很多类似的问题,即使现在没有规定,如果将来达成协议,也有可能得到补充。 这样的接口在民法典草案中还有很多。

王卫国:类似的情况,总则篇也有。

例如在现在的草案中,越来越没有对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无形资产进行限制,总则篇中提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现在可能经验积累和理论准备不足,但这些副本今后会迅速发展,是完全的方向。

所以,我认为这次民法典的编纂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迅速发展,我们也可以修订或重新编纂民法典,使其更加现代化。

新京报记者 韩沁珂 【: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