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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9月7日第7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第9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为年2月26日第11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

目录
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创作和传达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有无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国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与中国未签订协定或共同加入国际条约的国家作者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案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依法监督管理作品的出版、分发。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具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二)时事信息

(三)日历、通用数据表、通用表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作为当事人进行关于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集体版权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其设立方法、权利义务、版权许可录用费的征收和分配及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着作权

节版权所有者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长权限,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

(三)创作或者授权版权,即他人着作作品的权利。

(4)作品的完备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用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印、翻印等方法制作一部或多部作品的权利。


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