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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通常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或支付责任的保险企业。

第十一条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协商一致,公平地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要的保险外,保险合同自愿签订。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目标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目标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是被保险人。

保险的好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法律认可的好处。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提供保险,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必须立即向投保人开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明书。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使用其他书面形式写明合同。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行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签约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通知。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忠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的决策足以影响提供保险还是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即消失。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故意投保人不履行忠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重大过失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忠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但必须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知道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发生不得解除合同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签订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样式条款时,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保单必须附加样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证明合同的复印件。

关于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签订合同,对保单、保单或其他保险单提出足够的提示,以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确定证明该条款的复印件。 未出示或证明未确定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和支付方法

(八)保险金的赔偿或者支付方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

(十)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可以和投保人约定有关保险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赔偿或保险金的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使用保险人提供的风格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保险人依法免除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在保单或其他保险证书上注释或附上批款,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明确的,保险人对不能明确的部分不负责支付赔偿或者保险金。 但是,保险人应及时知道或及时知道以其他方法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确认相关的可以提供的说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说明和资料不完全的,应当立即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要重复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要求后应当及时确定。 情况多而杂的,必须在30天内审定。 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属于必须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责任的,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签订支付赔偿或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支付赔偿或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期限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赔偿或者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介入保险人履行支付赔偿或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通知书,证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说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不明确的,必须先根据说明和资料支付明确的金额。 保险人最终必须明确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支付赔偿或保险金的诉讼期限为两年,自知道或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期限为5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日期开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保险费不予退还。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关于伪造、变造的说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负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有前三种规定行为之一,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款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称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受益人的要求,再保险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再保险受益人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受益人不得要求原保险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要求再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或者保险金。

不得以再保险受益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再保险。

第三十条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样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解释。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有利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孩子、父母

(三)前款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的其他成员、近亲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工人。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投保人签订合同的,投保人认为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另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

如果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修改保险费的补充。 或者,支付保险费时,有权以保险费和支付保险费的比率支付。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比保险费多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把很多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费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投保。

父母为未成年孩子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支付的保险金合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承认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根据以死亡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合同发行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父母为未成年孩子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所有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支付本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于六十日支付本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但是,可以扣除未支付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保险人补充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如果双方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多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通过诉讼方法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指定投保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投保人不得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除被保险人及其近亲以外指定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几个人作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明确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份额不明确的情况下,受益人以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对保单或其他保险证书进行注释或附上。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

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履行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的优先顺序不明确的情况下,推定受益人的死亡先行。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已经支付保险费两年以上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金。 但是,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情况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抵制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造成障碍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两年以上的,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而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后,无权向第三者索赔,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然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要求保险金赔偿。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外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危险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收到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从保险责任开始日到合同解除日扣除后返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检查保险目标的安全状况,立即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解除非安全因素和风险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可以维持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合同比较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收到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从保险责任开始日到合同解除日扣除后返还给投保人。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以日为单位返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由于明确的保险费率关系状况的变化,保险标的危险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到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扣除合同解除之日为止的接收部分,然后返还给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合同中明确记载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负责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合计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负责按其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的合计比例赔偿保险金。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合计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向各保险人索取保险费的摊派。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目标、同一保险的好处、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名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合计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额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额分开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投保人在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天内,除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在15天前通知投保人。

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没有受到损失的部分的保险费,从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保险责任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为止扣除停止接收的部分后,返还给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保险金额,同时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损害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以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作为损害保险目标之一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开始,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就放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的,其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扣除或者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成员故意制造钱的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了明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方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明确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向该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不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目标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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