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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刑法第150条第3款规定:“走私稀有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刑法第180条第1款的编制为“非法取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新闻知情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新闻者,公开了对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新闻, 从事与该内幕新闻相关的期货交易、泄露该消息、其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明示、含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作为第4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企业、期货经纪企业、基金管理企业、商业银行、保险企业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或领域协会的员工除了因职务便利而获得的内幕新闻以外

三、刑法第二百一条规定:“纳税人不采取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也不申报。 纳税缴纳额比大同多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巨大金额同时占征税额的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述手段,扣除或未缴纳、收税、金额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多次实施前两种行为,未解决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有第一项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追缴征税,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5年内避免纳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后追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向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法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层次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编制变更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劫持他人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情节轻微者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以敲诈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依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

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在本公司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得到的公民个人尼

“窃取上述消息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司犯前两项罪,对公司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各项规定处罚。 ”。

八、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盗窃、欺诈、抢劫、敲诈等治安管理活动的,处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九、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追加两类作为第二项、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新闻系统或使用其他技术手段,存储、解决或传输给该计算机新闻系统的数据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新闻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了知道别人实施了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新闻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

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十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撰写了“违反国家关于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病或引起重大动植物疫病的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

十二、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正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限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

第3款是“伪造、盗窃、买卖或非法提供、采用武装部队车辆牌照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原来的第3项作为第4项,“单位犯第2项、第3项罪的,对单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各项规定处罚。 ”。

十三、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职工的近亲或其他与该国职工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职工的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职工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他国家职工的职务上 索取委托人财产,领取委托人财产,金额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理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离职国家的员工或其近亲及其他密切关系者,利用该离职国家员工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 ”。

十四、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撰写:“国家职工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大的,责令该国家职工证明来源,无法证明来源的,差额部分违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差额特别大的是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追加征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