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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天宣布,整体上,法律名称的编纂是为了使法律名称与现在的实际副本更一致而进行的。 因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不会另外制定循环经济法。

今天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黄建初回答记者提问时,如上表示。

黄建初说,为什么要把法律名称从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常务委员会最初审议时的法律名称是循环经济法,但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名称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
他介绍说,这些意见主要有几个理由。

另一方面,总结起来,迅速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是为了改变经济增长方法,因此这是一个比较新的事件,国务院目前正在试点中。 因此,国家迅速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还不够。 因此,从法律草案可以看出,确实有一部分有强制规定,比如实施淘汰制度。

另外,相当多的法律规范是诱惑和促进的规定。 众所周知,我们的国家正在迅速发展,但各地的迅速发展是不平衡的,因此在不同地区迅速发展循环经济时,一点措施、步骤、做法应该也有差异。

因此,在现在的我们的法律规定中,除了有强制的规范以外,还有很多属于诱惑和促进的规定。

据黄建初介绍,所以将法律名称从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是为了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结合法律的名称和副本。

他还强调,从具体规定来讲,在整个审议过程当中,基本的方针、制度和循环经济基本的管理制度,应该说都没有改变。(据中国网文案直播整理) 【:朱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