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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特别规定》是如何加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的?

答:为了加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实际下降,《特别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行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建立统一指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员工,依法组织调查产品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审查的质量检查,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第一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大过、降

二是确定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做的法律责任。 依法取得许可证,未经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卫生、质量检查、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纠正、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第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的其第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互不负责。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给有解决权的监督管理部门解决。 有解决权的部门必须立即解决,不负责任。 因不及时解决或者承担责任而导致结果的,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权解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较大的过失或者降级的处分。

问:《特别规定》是否赋予监督管理部门阻止、调查违法行为的权利?

答:为了更有效地调查违法行为,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力,《特别规定》进一步确认、确定和补充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农业、卫生、质量检查、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查阅、复印、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关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非法采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没收、没收违法生产工具、设备的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重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

问:《特别规定》在加强对产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那些措施吗?

答:为了确保进口到中国的产品安全,保障中国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督管理作了以下四项规定。

一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安全要求。 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以及中国和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查要求。 进口货的收货人必须如实记录进口货的流程。 记录的生存期必须在两年以上。

二是建立进口产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质量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判断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口产品的受益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是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记录。 质量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可以把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者、检查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清单。

四是严格的产品进口制造虚假的法律责任。 进口产品的进货者、销售者造假的,质量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金额的3倍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商品检验人、代理人造假的,取消检验资格,并处商品价值金额同等罚款。

为了维持中国出口产品的良好形象,整顿产品出口秩序,提高中国出口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作了以下四项规定。

一是确定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 法律规定的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出口的,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机构通过检验。

二是强调出口产品检查员的责任。 检查出口产品的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做法进行检查,对颁发的检查证明书等负责。

三、建立出口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布出口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查检疫手续。

四是对制造虚假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提高处罚力。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查或制造虚假的,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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