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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30日在今天的检察日报上刊登了一份文件,指出警察“见死不救”的事件经常发生,但被定罪的人很少,“见死不救”应该根据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四川宜宾市南溪县发生了交通事故。 宜宾市公安局57岁出港是退休民警江明伟乘坐警车通过事故现场后,围着群众恳求,警车依然很长,受伤的少年最后死在现场。 宜宾警察说,作为人民警察,江明伟在通过事故现场时不惜一切代价救助伤员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安局党委对江明伟给予了认真的批评和教育。 江明伟自己也做了深入的书面检查。 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又表示“根据情况进一步解决”。

根据文件,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项城市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赵绍光路遭遇交通事故,看到死亡无法帮助,绕过开车拦截的群众离开,伤员未及时救治死亡。 之后,一家城市检察院对赵绍光以玩忽职守嫌疑立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说,是人民警察,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状况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该警察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几天前,高检察厅亵渎检察厅负责人提到渎职侵权犯罪时,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罚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很充分 如果警察以“看杀”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法律上没有问题,那么相当数量的警察以“看杀”没有受到刑事制裁,是被无视、容忍、“被谅解”的结果吗?

对“置之不理”的江明伟,“等待退休”是警察,采用了警车。 “置之不理”的行为不仅仅是“舍身救人的行为”的“错误”。 宜宾市公安局党委表示“根据情况进一步解决”,作者担心将来这件事会被忽视、接受,“被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重大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死亡一人以上的,应当立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及渎职侵权员工的认知,更好地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支持、处罚、预防,检察机关将5月10日至6月15日定为渎职侵权推进月。 发生在“反渎职侵害推进月”的警察“看死”这一生动典型的事件,没有理由被忽视、被容忍、“了解”吧。 (向何东)